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大中新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六簡字第9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又移送訴訟
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持以原告為發票人之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5年度票字第99號裁定得為強制執行
後,原告即主張該本票係偽造,而對被告提起確認之訴,此
有本院上開裁定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
。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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