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徐承靖
徐典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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