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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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聲明人 陳星佑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星佑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陳世雄法官陳春秋法官周政達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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