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竹北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莊雅綺
被 告 林德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竹北原簡字第1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德輝被訴本院108年度竹北原簡字第17號傷害一案
,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判決,此有判決1份可證
,原告於108年12月3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亦
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收狀日期 章足佐 ,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