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5號
原   告  蔡秀娟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三、補正全體被告(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全體共
  有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陳報占用原告土地之地上物之門牌號碼或建號。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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