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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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278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17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4月20日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1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
扣案摻有愷他命香菸貳支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17日凌晨1時35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中美路口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製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紀錄表1份。
(三)扣案之摻有愷他命香菸2支。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同年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件。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扣案之愷他命香菸
2支,係被送移人購入所有,供違反本法所用之物,業據其
自陳在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飛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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