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萱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406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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