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告 洪進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