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150,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3,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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