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建興本案被告楊建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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