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審原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審原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原上字第3號上訴人 趙秀琴
趙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櫻陳慧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0月1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8277元,扣除已繳之4萬7164元,尚餘1113元未據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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