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巡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巡稅簡字第1號上訴人 謝清林 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黃國樑 訴訟代理人 張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