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巷○號)於民國99年1月7日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二天,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公示催告程序不進行。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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