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玟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給付內容欄所載「被告 陳昱辰 」更正為「被告張玟銨」。
理由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給付內容欄所載「被告陳昱辰」顯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