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苗簡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苗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83年即有違反藥事法及自86年間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之紀錄;其於89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於89年11月15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嗣因撤銷停止戒治,於91年1月30日戒治完畢釋放出所。於89年間,因犯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因再犯竊盜及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2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復於93年間,再犯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10月,接續執行,於95年5月9日執行完畢。又其前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甫於96年4月16日入監執行。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於96年1月初某日及同年月17日20時許,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均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興三巷30號現居處所房間內,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
1次。嗣於96年1月19日23時許,因涉犯竊盜(另案偵辦)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坦白承認。
(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96A02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96年2月12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各1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前科,而分別於92年7月9日、95年5月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自86年起已經有施用毒品之紀錄,又其前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未能斷絕毒癮而再行施用,顯見其改過遷善之能力薄弱,及其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因腳痛難忍,另行起意再施用安非他命,與其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暨施用毒品旨在戒除生、心理毒癮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另被告上揭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並依上開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七)又被告雖因自95年7月初某日起,至95年8月10日某時許止,接續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及於95年12月14日下午3時多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72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並於96年
2月12日判決確定,然被告於偵訊時業已陳明其於前案查獲後,原想戒除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惡習,惟因腳痛難忍,始另行起意再施用安非他命,足見本案與該案並不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自不應為前揭案件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併此敘明。
四、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五)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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