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此觀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自明。茲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雖以其於95年5月30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聲請裁定減刑。然核其所犯該上開之罪經判決確定後,其經傳拘無著而未到案執行,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6月20日以96年雄檢惟執崙緝字3598號發布通緝在案,且聲請人迄今均未主動歸案接受執行,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憑。則參諸首揭說明,自不得邀減刑之寬典,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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