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13年度婚字第33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10月2日結婚,婚後未育子女,被告因故意犯罪,單一犯罪宣告刑經判處逾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准予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被告於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因在監執行刑期太長,不知原告現在何處,未能與原告辦理離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