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簡子森
簡良雄 康奕涵 沈紋秀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吳光群 律師被告 康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4,1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一)請求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泥地面刨除及其上建物拆除:
33,097元/㎡(公告土地現值)×38.25㎡(原告陳報拆除面積)=1,265,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泥地面刨除及其上建物拆除:
32,991元/㎡(公告土地現值)×26.34㎡(原告陳報拆除面積)=868,9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泥地面刨除及其上建物拆除:
32,886元/㎡(公告土地現值)×19.16㎡(原告陳報拆除面積)=630,0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請求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泥地面刨除及其上建物拆除:
32,785元/㎡(公告土地現值)×26.02㎡(原告陳報拆除面積)=853,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請求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泥地面刨除及其上建物拆除:
32,722元/㎡(公告土地現值)×3.24㎡(原告陳報拆除面積)=106,0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以上合計:1,265,960元+868,983元+630,096元+853,066元+106,019元=3,724,1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