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53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2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