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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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小字第5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8日上午9時53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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