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王慶
王來平 張雲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64,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在卷可按,低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6,000,000元,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據,核定為2,76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面積│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臺南市麻豆區磚│4,600元│106│1/1│487,600元││││ 子井段 66-3地號││││││├─┼───────┼───────┼─────┼────┼───────┤2,764,600元││2│同段66-4地號│4,600元│4│1/1│18,400元││├─┼───────┼───────┼─────┼────┼───────┤││3│同段67-23地號│4,600元│202│1/1│929,200元││├─┼───────┼───────┼─────┼────┼───────┤││4│同段67-24地號│4,600元│109│1/1│501,400元││├─┼───────┼───────┼─────┼────┼───────┤││5│同段68-2地號│4,600元│173│1/1│795,800元││├─┼───────┼───────┼─────┼────┼───────┤││6│同段68-4地號│4,600元│14│1/2│32,200元││├─┼───────┴───────┴─────┴────┼───────┤││││合計2,76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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