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7號上訴人 陳誠家 被上訴人 陳振家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參萬陸仟壹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1811平方公尺(面積)×12,700元(105年公告土地現值)×691/1811(權利範圍)=8,775,700元。
二、新北市○○○○00巷0號建物訴訟標的價額:1,960,400元(課稅現值)×1/1(權利範圍)=1,960,40
0元。
三、以上合計:10,736,100元(8,775,700元+1,960,400元=10,736,1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