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宏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嘉宏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8罪(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53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
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84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41號等案件),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8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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