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9號原告 陳錦秀 被告寶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慶勳 被告 李萬松 上列被告李萬松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37號),經原告陳錦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