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9號原告 莊育深 被告 鄭萬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