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758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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