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92號原告 林明泉 被告頭份福德祠法定代理人 饒文雄 訴訟代理人 饒正成
饒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六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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