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告 洪紹勛 被告 洪紹榮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本件系爭建物坐落於嘉義縣○○鄉○○○段○○○○號及週圍鄰地532、532-1、17-122、17-8地號土地於104年7月23日以後的土地使用現況即系爭建物坐落位置地點之最新航空照相圖(繕本逕寄給被告)。
被告應陳報附圖所示之A、B、C、D、E、F建物,係於何時所建造(包含新建及翻修,並以最近的建造時點為準)?及由何人出資建造?用途為何?(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