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76號聲請人 陸宇 相對人 陳怡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怡瑞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移送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送達7日內提出本票原本以證聲請人仍為執票人,該裁定於108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提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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