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得明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
6.10.14下午4時許」、編號2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10.10中午12時許」)。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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