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沛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領角鴞幼鳥壹隻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沛潔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0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則被告於該案中扣案之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幼鳥1隻,乃係其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於106年9月28日以106度偵字第140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以106年上職議字第4713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幼鳥1隻,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參見106度偵字第14007號第12頁反面),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