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粘新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粘新城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粘新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5日│107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7年度毒偵字第20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73號│107年度簡字第2349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4日│107年12月1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73號│107年度簡字第2349號│││├────┼──────────┼──────────┼──────────┤││判決│107年10月23日│108年1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705號│108年度執字第756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