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79號聲請人 宇弘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相對人 吳保吉 高雄市○○區○○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 鴻亮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欲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相對人已設籍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巷○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