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布袋鎮振寮里二鄰後壁寮129號,
其向本院提起訴訟應有錯誤,乃聲請移轉管轄,並提出被告
戶籍謄本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