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8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
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訴訟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