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6號上訴人 劉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林秉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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