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名傑具保人游海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海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游海洋因受刑人游名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刑人之母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再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99年12月15日函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証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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