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9號原告 陳家民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廖敏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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