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90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徐光泉
       劉佳榮
被   告  劉聰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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