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洪靖雅
被 告 陳鳳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欠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
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