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43號
  聲請人 祝 姜冉妹
  相對人  許博全
  代理人  許英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7月29日中午12時51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梁瑜玲
  調解 委員 莊重吉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祝姜冉妹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許英男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陸仟 元整,給付方式:
  相對人當場給付陸仟元,並由聲請人當場收受無訛。
二、聲請人願撤回相對人之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現由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5757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中)。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祝姜冉妹
          相對人代理人 許英男
           調解 委員 莊重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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