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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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松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素萍 右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銅鑼鄉公所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叁拾萬柒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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