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崇譯指定辯護人黃曜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八三九一號),且為本院裁定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崇譯之羈押處分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執字第四五二號執行指揮書開始執行時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崇譯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羈押。經查:被告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嘉檢兆六一○一執四五二字第三一三七號函洽借執行,有該字號函文在卷可稽。允許該署執行被告經宣告之有期徒刑一年,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即足確保本案審理過程中不致逃亡,以羈押手段防止被告逃亡之實益相形減低。綜上,本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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