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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