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宏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5,
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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