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宏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5,
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