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25號
原告 許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鄭冠齡
被告 鄭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12月5日下午3時0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25號
原告 許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鄭冠齡
被告 鄭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12月5日下午3時0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