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25號

原告 許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鄭冠齡

被告 鄭林寶珠

鄭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12月5日下午3時0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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