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637號
原告 黃俐蒓
被告 楊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即第一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查,被告住所位在宜蘭縣五結鄉,有其戶籍謄本可參,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料,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