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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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637號

原告 黃俐蒓

被告 楊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即第一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查,被告住所位在宜蘭縣五結鄉,有其戶籍謄本可參,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料,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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