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游慧紋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亞暄 律師
蔡嘉晏 律師被告 呂永照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