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胡舒凱 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商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徐商宬間 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