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中信房屋左營新光
三越加盟店)法定代理人 林莉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昭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第三人 胡錦順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上款項准由聲請人代位受領。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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